学生管理的有关制度
目 录
一、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二、学生操行等级评定办法
三、学生千分制考核细则
四、关于处理学生打架斗殴、偷摸盗窃、敲诈勒索的
暂行规定
五、创建“和谐、平安班级”评比的暂行办法
六、江西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班费管理办法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八、关于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奖励办法
九、学生考试规则
十、关于推荐学生就业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肃校纪,维护学生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和犯错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 告;(二)严重警告;(三)记 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随班试读;(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为半年,受留校察看,除学籍随班试读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试读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随班试读有突出表现或有先进事迹的,可提前恢复学籍。在留校察看;试读期间再违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有显著进步者,可撤消处分。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随班试读以下处分(含试读)由系部研究决定生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通过校务会议讨论,院长批准执行。
第三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主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般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l、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纵、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收听收看反动媒体、传播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的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6、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提供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贩毒、吸毒者或介绍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l、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育,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确因过失犯罪被处上述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随班试读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五条 从严和从重处分下列行为:
1、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者,带人或容留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者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产生不良影响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内与异性勾肩搭背、接吻搂抱等过分亲昵、有伤风化者,与异性外出晚归或晚上不归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2、调戏、骚扰、侮辱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集体宿舍容留异性过夜者或在异性集体宿舍过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者,给严重警告处分;
4、与异性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非法侵点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全部财物和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外,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l、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者:(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导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造成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教唆(挑唆、怂恿)者:(1)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勾结、雇佣校外人员(包括不在本校工作的校内职工子女)打架,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打架双方己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 端,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在打架事件发生后,未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一人有上述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理;
l、过火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赔偿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者(5元以上),除赔偿损失外,还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赔偿和纪律处分:
(1)污损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或桌椅上踏脚印、打球印、乱涂、乱刻、乱画、乱张贴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践踏禁止入内的草坪(包括在草坪上坐,躺、嬉戏、进行体育锻炼等)、损坏校园花木者,给予批评教教育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损坏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的门窗、桌椅、家具等设施者,处以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损坏学校布告和各种标志者,处以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损坏实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器材、军事设施者,处以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时,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其毕业资格,或注销其毕业证、学位证,不推荐就业。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以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10—19节者予以警告处分。
2、20—29节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30—39节者予以记过处分。
4、40—49节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50节以上(含50节)技师、大专、本科层次者予以开除学籍;其它层次者予以开除学籍随班试读处分。
6、80节以上其它层次者予以开除学籍。
7、擅自离校者离校1天按旷课8节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l节计算,早锻炼或晚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l节计算。
第十一条 对违章用电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l、禁止私自拆、接电源和拆修配电设施,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热毯等)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学生宿舍使用三炉一灶,即:煤油炉、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灶,以及在寝室内点蜡烛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因违章用电引起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凡因人为因素引起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的肇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不讲公德,公共意识淡薄的学生,学校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对下列行为除没收有关活动器具外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上课、自习、午休及就寝时间,在教室或在宿舍进行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娱乐活动者。
2、擅自在教室、实验室举办各种娱乐活动的组织者。
3、浪费水电者,如用水后不关龙头,学生宿舍人走不关灯等。
4、随地吐痰、宿舍楼内和校园主干道上打球、踢球者。
5、随地吐痰、随地乱倒水、乱丢垃圾(包括向宿舍过道、楼梯口、窗外倒水、扔垃圾)者。
第十三条 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观念和良好生活、学习习惯的学生,学校在加强教育与管理的同时,对下列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男生留长发(头发超过衣领者)、理光头(伤病需要除外)、染怪发、蓄长胡子和女生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者。
2、只穿内衣内裤或穿拖鞋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者。
3、在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吸烟者。
4、学生进入社会上营业性的网吧、录像室、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歌舞厅、卡拉OK厅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l、未经值班人员允许,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和女生在午休及晚就寝时进入男生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从重处分。
2、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一学期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回宿舍就寝的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打麻将(包括为打麻将提供条件、带人或容留校外人员来校打麻将等)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宿舍、教室、会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违反校医务所有关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对好人、好事进行讽刺、挖苦、嘲笑、攻击,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听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3、在办理学生证等证件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5、阻碍甚至拒绝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6、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8、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9、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1、从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威胁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2、从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者;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款以上规定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条例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十六条 违反《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按宿舍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理外。还将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或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无条款参照的,一律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假期或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参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予以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下列处罚和通报:
1、受校纪处分者取消困难补助申请资格、评先评优资格和奖学金评选资格;
2、除隐私或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上处分原则上都应公布。
3、将处分材料寄给学生家长。
二、学生操行等级评定办法
学生的操行评定分为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两个内容,操行评语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组织纪律(校纪校规、考核情况、法制观念),学习态度(学习目的、学习刻苦程度),道德品质(社会公德、集体观念、劳动卫生),政治思想(政治学习态度、思想信念、进步和表现),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工作、助人为乐)等五个方面写出评语,操行等级由班主任组织班委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存档。
操行等分为甲等生、乙等生、丙等生、丁等生。具体标准如下:
1、 甲等生
(1)各科(含实习)成绩总评平均在85分以上,班委团支部干部在80分以上,其中任何一门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和社会活动。
(3)能够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有礼貌。
(4)热爱劳动、集体荣誉感强、作风朴实、服装打扮符合学生要求。
(5)全学期无旷课现象,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5次。
(6)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和通报批评
(7)在社会上能够遵纪守法、遵守乡规民约,讲究社会公德,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
2、乙等生
(1) 各科(含实习)成绩总评平均在75分以上,其中任何一门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2)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其它政治活动,思想要求进步。
(3)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无打架驾人和侮辱老师的现象。
(4)无违反校纪、违反乡规民约的现象。
(5)无损坏公共财物现象,全学期无故旷课不超过2节,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15次。
(6)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晨练和课间操出勤率在95%以上。
(7)在校期间无谈情说爱现象。
(8)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和两次以上全校通报批评者。
3、丙等生
(1)各科(含实习)成绩总评平均不低于70分,其中任何两门课成绩不低于60分。
(2)有打架、骂人,不尊敬师长的现象。但情节不严重。
(3)考试有舞弊行为。
(4)有意破坏公物。
(5)对学生干部以及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同学进行威胁、报复、讽刺。
(6)有偷摸行为。
(7)在校期间谈情说爱。
(8)一个学期无故旷课达15节次以上,迟到、早退累计达30次。
(9)违反封闭式管理,夜不归宿,通宵上网。
4、丁等生
(1)思想上有严重问题,鼓动后进学生闹事,经常与社会不三不四的人交朋友,甚至参与非法活动。
(2)不能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严重违纪,打架斗殴、谈恋爱不听劝阻者。
(3)不尊重师长,学习极不认真,又不努力,经常不完成作业,任课老师反映很差,旷课现象严重(一学期累计在30次以上),迟到、早退严重(一学期达50节次以上)。
(4)对集体活动有抵触情绪,有严重破坏公物现象。
(5)经常违反封闭式管理、夜不归宿、通宵上网。
(6)受过学院行政记过处分的学生。
每个学期由班主任将评语及操行等级填入学籍卡和成绩单通知其家长。毕业鉴定在此基础上,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填入毕业鉴定表进入档案,如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三、学生千分制考核细则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使学生千分制操行评定更加规范、科学,促进学生好学上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1、学生操行评定根据学生组织纪律、学习态度、道德品质、政治思想、精神文明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
2、对学生的操行评定采取千分制的办法,即二年制学生从入校时每人拥有1000分,三年制为1100分,四年制为1200分,在此基础上加减分。
3、考核细则:
(1)受到学院开除学籍随班试读处分的扣100分/次,留校察看处分的扣50分/次,记过处分的扣4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的扣30分/次,警告处分的扣20分/次,通报批评的扣lO分/次。
(2)抽烟、酗酒、爬围墙、在外留宿、破坏公物等尚不够处分的扣3分/次。
(3)旷课者扣2分/节次,迟到、早退者扣1分/节次。
(4)不参加劳动卫生者扣5分/次,卫生不清洁者扣2分/次。
(5)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班主任管理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扣5分/次。
(6)留长发、染发、穿奇装异服、戴首饰、穿拖鞋者扣2分/次。
(7)进三室二厅,上通宵网,在外留宿者扣lO分/人次。
(8)乱扔垃圾者扣2分/次。
(9)无故不佩戴胸卡者扣2分/次。
(10)在校期间谈恋爱的扣20分/人。
4、下列情况可以加分
(1)好人好事加5分/次。
(2)凡是学院学生组织干部加10分/学期。
(3)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比赛获奖者加5分/次,参加市(地)级以上各类比赛获奖者加50分/次。
(4)后进生有明显转变的可酌情加分。
(5)大专班学生最后一年可加80分,高级班学生最后一年可加60分;
(6)被学院授予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加30分/人次。
5、奖励和处罚
(1)在千分制考核中分数名列前茅的可优先就业、评优、选干、入团、入党等。
(2)在千分制考核中二年制低于800分,三年制低于900分,四年制低于1000分的学生不能评选各种荣誉称号。
(3)在千分制考核中二年制低于750分,三年制低于850,四年制低于950分的学生不能担任各类学生干部。
(4)在千分制考核中二年制低于600分,三年制低于700分,四年制低于800分的学生,将受到学院的黄牌警告,不予推荐就业,学生工作处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给肄业证书),就业处不安排面试,但学生可以积极地改正错误,争取加考核分,考核分须分别高于600分、700分、800分,然后根据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参加就业,就业处安排参加面试,学生工作处予以补发毕业证书。
(5)千分制考核的具体操作者为班主任。班主任每月将考核结果报告系部,各系要及时将考核结果拷入到电脑中。各班班主任每月向学生通报一次考核结果,并张榜公布。
(6)学院各部门和个人严格按此规定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绝不允许违规操作,否则,学院纪委将进行查处。(纪委将设立学报箱、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四、关于处理学生打架斗殴、偷摸盗窃、敲诈勒索的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以保护我校教职工、学生、家属的合法权益,创造文明、安定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校所辖区域及管理辖范围内发生的打架斗殴、偷摸盗窃、敲诈勒索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内教职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在本校所辖区域及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打架斗殴、偷摸盗窃、敲诈勒索行为,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条 打架斗殴、偷摸盗窃、敲诈勒索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l、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投案自首或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及时终止或有效地防止损害结果继续发生的。
第五条 打架斗殴、偷摸盗窃、敲诈勒索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寻衅滋事引起打架斗殴的;
2、不听劝阻的或者事态平息后再度挑起事端扩大事态的;
3、多次发生打架斗殴、偷摸盗窃、敲诈勒索等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行为屡犯不改的;
4、报复举报人、证人、执行公务人员的;
5、教唆或勾结非本校人员来打架斗殴、偷摸盗窃、敲诈勒索等违反内部治安的。
第六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或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的;
2、见义勇为、临危不惧、敢于同违法分子作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解救被害人有功的;
3、做安全防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打架斗殴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
2、参加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或伤害轻微的;
3、采用指使、劝诱、怂恿、嘱托、请求、挑拨、刺激、威胁、收买、授意等方法教唆他人殴打他人的;
4、为打架斗殴的非本校肇事者提供住宿方便或其它条件的;
5、明知是打架斗殴而为其提供或藏匿凶器的;
6、知情不举报或弄虚作假等有碍调查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2、致他人轻伤的;
3、教唆他人致人轻伤的;
4、携带匕首、利刀等治安管制刀具、枪支、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威胁他人、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
5、明知是打架斗殴的非本校肇事者,为其提供住宿方便或其它条件而造成秩序混乱或影响较大的;
6、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等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不服从管理、借故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学籍:
l、因打架斗殴被刑事处罚的或已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
2、虽未构成犯罪,但构成人身伤害较重或情节恶劣,不开除不足以平息民愤的;
3、因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不服从管理,借故殴打管理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
第十条 打架斗殴造成的损失费、医疗费处理原则:
l、打架斗殴造成的医疗费、损失费由打架斗殴责任方负责,但可根据情节责成参与人酌情承担;
2、打架斗殴造成医疗费、损失费由全体责任人负担。
第十一条 两人互相打架未造成任何损失且影响较小,认错态度较好,双方要求调解处理的,可由系部或保卫处、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处理。
第三章 偷摸盗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以窃取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撬门扭锁等盗窃行为 或偷摸行为的;
2、偷摸盗窃私财物价值不满40元;
3、为偷摸盗窃分子提供住宿方便或其它条件的;
4、明知是赃物而窝赃、销赃的;
5、知情不报、谎报案情、弄虚作假等有碍案件调查处理的;
6、教唆他人作案未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1、因偷摸盗窃被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2、两人以上结伙偷摸盗窃的;
3、偷摸盗窃公私财产价值或损失40元以上80元以下的;
4、容留、勾结非本校人员在校内进行偷摸盗窃或为其提供其它作案条件的;
5、因偷摸盗窃造成全校性停课、停产三小时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学籍:
1、偷摸盗窃公私财物被处罚的或己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分的;
2、虽未构成犯罪,但偷摸盗窃次数较多,损失较大或造成恶劣影响,不开除不足以平息民愤的。
第十五条 偷摸盗窃所得的财物、作案工具和赔偿损失的处理原则:
l、偷摸盗窃所得财物除违禁品依法没收外,应当在结案后退还原主。无主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2、偷摸盗窃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应当由作案人照价赔偿。无偿还能力的,由家长负担赔偿。
第十六条 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冒领邮件的以盗窃论处。
第四章 敲诈勒索
第十七条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过第三者采取恫吓、威胁等手段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l、以口语、写信、电话等口头或书面形式非法索取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元的;
2、采取指使、劝诱、怂恿、嘱托、请求、挑拨、刺激、威胁、收买、授意等方法教唆他人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满20元的;
3、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引起纠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4、明知是敲诈勒索行为而为其提供或藏匿凶器的;
5、为非本校的敲诈勒索者提供住宿方便或其他条件的;
6、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等有碍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的;
2、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
3、持枪或携带利器进行敲诈勒索的;
4、勾结或唆使非本校人员来校敲诈勒索的;
5、敲诈勒索两次以上或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元以上100元下的;
6、敲诈勒索致人轻伤或造成经济损失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7、在公共场所敲诈勒索或其它造成秩序混乱等较小影响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学籍:
l、敲诈勒索构成犯罪被刑事处罚或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
2、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敲诈勒索虽未构成犯罪但造成人身伤害较重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不开除不足以平息民愤的;
3、敲诈勒索所得财物或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敲诈勒索所得财物、作案工具和赔偿损失的处理原则:
l、敲诈勒索所得财物除违禁品依法没收外,其它财物应当在结案后退还原主,作案工具应当没收;
2、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和经济损失费由敲诈勒索责任人承担。
五、创建“和谐、平安班级”评比的
暂行办法
一、评比标准
第一条 班级团结。班级有团队精神,积极参加系部和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条 班级学风正。班级学习气氛好,课堂纪律好;上课无人起哄现象,月旷课率低于0.5%,迟到、早退率低于1%,90%以上的任课老师对班级的学风满意。
第三条 班级纪律好。班级无打架斗殴、偷盗、通宵上网、谈恋爱、故意损坏公物和染发、赌博、乱扔乱倒垃圾等违纪或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班级卫生好。教室、学生寝室卫生良好,教室布置整洁优雅。
第五条 在系部当月的考核中名列前茅。
二、评比比例
第六条 按系部班级总数的20%评比(可以四舍五入)。
三、实施办法
第七条 创建“和谐、平安班级”流动红旗,学期末以获得月度流动红旗多的班级为“和谐、平安班级”。
第八条 流动红旗,每月评比一次,由系部推荐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在每月30日前完成,评比时要广泛听取任课老师和学生组织的意见。系部确定后将评比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九条 “和谐、平安班级”每学期末评比一次,系部根据各班每月获得流动红旗的次数确定“和谐、平安班级”。
四、奖励办法
第十条 获得“和谐、平安班级”称号的班级,学院奖励现金100元,并给予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和谐、平安班级”称号的班级,学院在安排学生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业。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系可结合本办法,结合各系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江西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班费
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班费是以班级为单位,学生个人筹集的一种为班级集体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因此班费的管理、使用成了班级每个学生都关心的事情。为了合理使用班费,规范班费的管理,减少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二、班费的收取
第二条 班费由班主任在每学期开学时统一收取。
第三条 班费的收取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学期不能超过20元,特殊情况可由班主任向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可适当增加,但增加额度不能超过10元。
第四条 其它的收入(含学院奖给班级的奖金等)。一律纳入班费的收入项。
三、班费的管理
第五条 班费的管理必须做到收支两条线,严禁钱帐一人管理。
第六条 每月必须向全班学生公布一次班费的使用情况,并在班上张贴,各系指派专人进行检查,学生工作处进行抽查。公布时需经班上的生活委员、班长、一名学生代表及班主任四人共同签名后方能有效。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都要将剩余的班费通告全班学生,并填写好本学期班费收支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交系班主任各一份,在班上张贴一份,同时将剩余款交给所在系部统一保管。
第八条 当班级更换班主任或班级合并(分拆)时,系主任要督促新老班主任做好交接手续,填写好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新老班主任各执一份,交本系一份存查。
第九条 每学期的班费收支情况登记表和交接清单,由系部负责保管,保管时间至该班级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四、班费的使用
第十条 班费必须是用于本班集体活动的各项支出,严禁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发生。
第十一条 一次性班费使用超过50元(含50元)以上的,必须经班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使用。不经同意,擅自使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购买任何东西,都必须备有发票,并在发票后面注明经手人,班主任和一名班干部签字,以便日后检查。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能擅自挪用班费或将班费占为已有,学生工作处将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其它管理办法发生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按原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经学院研究决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鼓励他们在校安心地完成学业,将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栋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资助形式及资助时间
第一条 资助对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形式:以发放现金的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对毕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缓交学费的形式进行资助。
第三条 资助时间: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秋季学期。
二、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
第四条 发放现金形式资助的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资助500元或1000元。
第五条 资助比例:(1)发放现金资助形式的,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评选。(2)毕业班学生缓交学费的资助形式,按当年在校毕业生人数的1%进行评选。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具体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户子女;(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4)父母双残或单残;(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8)学生本人伤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在校表现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学院纪律处分。
第九条 须有村(居委)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扶贫办共同审定的证明。(已有特困证或低保证的直接提供复印件)
四、资助程序
第十条 (1)个人提出申请;(2)由学生本人填写《江西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江西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3)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进行评议;(4)系部审核并将受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5)公示后无异议报学院审批。
五、要求
第十一条 班主任、系部在评议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专业班、各系要高度重视。在评议推荐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申请两种资助形式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资助。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学生需交清当年学费,如未交清学费,则资助的金额用于交学费。
第十五条 在评选条件同等的情况下,表现优秀、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院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者,予以取消,其名额不另行替补。
八、关于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
奖励办法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以提高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创新发展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院在籍学生参加的市(地)级以上各类竞赛。
二、奖励对象:学生;指导老师。
三、工作程序
1、教务处负责获奖登记:收存获奖证书(团体原件、个人复印件);记录获奖信息(姓名、班级、参赛项目、参赛级别、指导老师、奖项、获奖时间、发证时间、发证单位等)。
2、教务处根据获奖奖金发放标准核算奖金,造表报院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
3、教务处张榜公布获奖名单。
四、获奖等级
1、级别:国家级;省级;市(地)级。
2、获奖类别:
团体:一、二、三等奖(以各类竞赛奖项为准);
个人:一、二、三等奖(以各类竞赛奖项为准)。
五、奖励措施
1、学生获奖奖金发放标准:
2、指导老师按团体获奖的档次获取奖金,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优及年度考核中优先考虑。
3、学生获得国家级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经本人申请,可留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生就业时优先推荐,同时享受免除一次就业推荐费的待遇;学生获得省级一、二等奖励的,学生就业时优先推荐,同时享受免除一次就业推荐费的待遇;学生获得市(地)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奖励的,学生就业时优先推荐,同时享受免除一次一半就业推荐费的待遇。
4、只设名次的,参照执行。
六、说明
1、指导老师奖金的颁发以教务处的记录为准。
2、奖项统计时,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3、若一个获奖项目有多位指导老师,奖金发放时按一位教师计算。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归学院。
九、学生考试规则
l、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有关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自考、技能鉴定考试等),未经批准,无故缺考者没有成绩。
2、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或交叉座位,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照指定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
3、考前l5分钟,考生凭规定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进入指定考场,没有携带规定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各种可摄像和可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已带来,必须交监考人员处理,考完后认领取回,如有违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算。
5、考生入场后,要按指定座位入座,将本人有关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6、统一开考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自学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自考必须考满规定时间方可交卷出场,其他考试离考试结束30分钟才能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7、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的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相关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8、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有特殊规定的课程除外)。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题一律无效。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9、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图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涉及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准夹带、传纸条、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准在试卷上乱涂乱画;不准顶撞、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违者分别按下列处理:
(1)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扣卷面分10-20分,第三次责令退场,并给予通报批评。
(2)考试偷看、抄袭他人试卷、夹带(指与考试内容有关纸条、桌面、作业本、书籍等)、传纸条、冒名替考、换卷等作弊者,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全校通报。
(3)考生在试卷上乱涂乱画(含乱写姓名、准考证号等)者,以零分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全校通报。
(4)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考试态度不好者,且项撞、恐吓、威胁监考人员,扰乱正常考试秩序除当场考试科目为零分计算,责令退场,并给予纪律处分,全校通报。
11、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和议论。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12、考试结束后,考生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和监考老师议论试题和查阅试卷。
13、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证明,经所在系批准,以后给予补考。
14、本规定自执行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教务处。
十、关于推荐学生就业的有关规定
为做好学生的推荐就业工作,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遵纪守法,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荐就业原则
以择优推荐就业和学生自主择业相结合为原则。
二、推荐就业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到我院招聘,首先由就业处将用人单位招聘信息(附招工简章)通知各系,再由各系向学生发布就业信息,并组织落实报名,各系对报名的学生必须进行审查,对表现优秀的须在该生推荐表中注明,并签字盖章,对表现差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二)就业处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确定招聘时间,各系负责通知已报名学生参加应聘。凡已报名参加应聘的同学必须到所在系领取盖有系公章的应聘通知单,否则,一律不让参加应聘。
(三)学生应聘结束后,就业处应在学生应聘通知单上注明结束时间,学生面试后必须凭应聘通知单立即回班上课,任何学生不能借就业面试的名义在校园内闲逛、在外上网等,否则取消该生该次的就业资格。
(四)招聘工作结束后,就业处根据企业的要求,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出发时间通知各系,再由各系通知学生并办理好离校手续。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间一般为出发的前壹天,其它时间照常上课,如不经请假擅自旷课者,取消本次就业资格。
(五)学生通过面(笔)试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由就业处按批次将名单送系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进行综合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推荐。
(六)被录用的学生在赴用人单位之前,必须参加由就业处组织的就业培训教育。程序由就业处通知各系,再由各系通知学生参加培训,否则取消其就业资格。
三、规定及要求
1、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技能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如未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的不能推荐就业。
2、受处分的学生到就业时还未撤销的,不予安排就业。
3、学生推荐就业时,有学科不及格的,不予安排就业。
4、学生推荐就业表上的成绩不能由自己填写,必须由班主任或系部安排专人填写。
5、学生在用人单位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厂纪厂规,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或工作不服从安排,不经学院同意擅自辞工的,学院不予负责,不再提供就业推荐。
6、就业返校的学生必须在两天内到就业处登记,由就业处开出学生返校通知单。学生凭就业处的返校通知单到系部报到并按系部的要求跟班学习,同时向系里交纳200元押金。
7、就业返校的学生凭就业处的返校通知单和系部的押金条到总务处安排住宿。
8、就业返校的学生离校时必须重新办理离校手续,如故意损坏公物的,则从交纳的押金中照价进行赔偿。
9、学院推荐就业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如在推荐就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学院纪委进行投诉。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如与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办公室ly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