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单位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重要制度设计,发挥着基础性监督作用。
2025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政府规章。《规定》的出台,为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审计监督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一、制定《规定》的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规定》对于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发挥服务单位治理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制定《规定》,以法定程序将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使党和国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权威、稳定、持久的贯彻,对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在江西走深走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规定》是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内部审计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单元,是单位治理的重要防线,具有离得近、看得清、反应快的优势。2024年,全省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审计项目1.3万个,推动制定及修订完善制度4.6万个,共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金额558.23亿元,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送线索或报告案件150起,根据内部审计反映的问题线索或提出的建议,对364名责任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内部审计在服务单位治理、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法规保障还不够,我省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亟需通过制定《规定》进一步释放内部审计活力,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规定》是更好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内在需要。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构成,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审计的重要补充。截至2024年底,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共设置内部审计机构2152个,其中:独立设置内审机构371个,与风控、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合并设置内审机构1781个,共配备专职内审人员3571人,兼职内审人员8985人。经过多年的发展,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制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有利于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力量,更好推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发展,实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的监督效能。
二、《规定》立法过程及原则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规定》列入《江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后,迅速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在立法工作专班领导下,省审计厅会同省司法厅协同推进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研究修改等相关工作。2025年7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定(草案)》;7月18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规定(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7月25日,叶建春省长签发第270号政府令正式颁布。
《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把党和国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明确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二是坚持科学立法。着眼发挥内部审计在单位治理中的基础性监督作用,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参考审计署部门规章,总结近年来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实践做法,借鉴其他省份内部审计立法的成功经验,进行科学制度设计,健全完善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留有可细化操作的空间。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际工作需要,对困扰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独立性不足、权威性不高、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整改责任不清晰等问题,针对性作出规范。五是坚持权责相符。既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职必要的权限,保障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明确内部审计权责边界,细化工作程序要求和约束。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36条,包括总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规定以下内容:
(一)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审计机关和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三是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将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二)明确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一是明确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明确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同时对国有企业设立建立总审计师制度作了规定。三是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同时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履职要求,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履职保障,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四是明确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同时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三)规范内部审计程序。《规定》着力加强内部审计全流程闭环管理,提升审计质量。一是细化编制内部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获取审计证据、征求审计报告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处理审计报告异议、审计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步骤,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规定单位应当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及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深化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发挥审计功效。一是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对象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二是规定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整改方案推进审计发现问题分类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规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等工作机制。四是明确对内部审计发现并整改落实到位的问题,审计机关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解除内部审计的后顾之忧。
(五)健全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一是明确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具体职责、方式方法、路径举措,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机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二是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以及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参考,结合实施的审计项目,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审计监督评价范围。
此外,《规定》还针对单位、被审计对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形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贯彻落实《规定》应把握的重点
(一)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规定》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开宗明义地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规定》最鲜明的政治特征。各单位要坚持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增强审计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办要统筹全局,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二是强化落实落细。各单位要完善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持续巩固和深化党组织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的关键作用,加强对重要审计事项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真抓真管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将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单位治理效能。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审计机关要结合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机制建设、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实现“以审促改、以审促建、以审促治”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九项审计职责权限,同时提出“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要求。各内部审计机构要大力推动审计方式方法创新,更好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一是不断丰富审计业务类型。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主责主业,坚持在单位整体工作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内部审计,进一步丰富业务类型,开展其他类型审计。二是落实研究型审计理念。以审计视角研究本单位历史沿革、发展现状、改革方向、职责履行、业务运行、管理模式等,将研究贯穿于审计立项、实施、管控、报告全过程,更加精准地揭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管理、促进改革的意见建议。三是逐步探索深化数智化审计。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深度应用,以技术变革驱动智能化演进,提高运用大数据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增强审计监督的时效性和穿透力。
(三)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规定》提出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内部审计机构要把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全过程,在提升工作质量上下功夫、见成效。一是要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加强计划立项的调查研究,找准内部审计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做到单位工作重点抓什么,内部审计就审什么,单位风险在哪里,内部审计就盯哪里,以有效监督更好服务单位的治理,促进提质增效。二是要抓好审计质量管控。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从审计立项、实施、报告到整改,实行全流程质量管控;建立审计质量复核机制,确保审计结论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三是要注重提升成果质量。做到审计报告有精度,服务单位决策有高度,督促整改有力度。
(四)推动内部审计成果权威高效运用。《规定》强调国家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都要积极有效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一是审计机关要重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各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二是要做实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各单位要完善审计整改责任体系,抓实各项督促整改措施,及时分析研究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三是要健全贯通协同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在深化审计成果运用上相向而行,压实审计整改各方责任,形成同题共答、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