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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江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0日 10:39

江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一、促进就业类

(一)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政策内容省内外高校毕业生,都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求职地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并享受相应公共就业人才扶持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凭本人学生证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以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办)代为申领。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7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06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所在高校就业部门。

(二)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大学、各类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稳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107号)。经办单位所在高校就业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等,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1.就业技能培训。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3.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对列入各级基层成长后备人才库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各地人社部门可采取整建制购买方式开展集中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4.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项目制方式由政府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内容在500元/人—6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申请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垫付的,由培训主体申请培训补贴并支付培训主体。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含劳务派遣人员),通过参加转岗转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5元/人、初级(五级)260元/人、中级(四级)310元/人、高级(三级)350元/人、技师(二级)56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经办单位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0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七)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适用对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补贴标准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参加见习首月时年龄在16-24岁的人员享受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留用人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8〕41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八)“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

政策内容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对经省人社厅统一组织招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愿意留在原基层服务单位就业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做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经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提高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政策内容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在一年的试用期间,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可给予高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县城所在地乡镇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二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城所在地工作的,级别工资可高定一档。招聘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非县城所在地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二级;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城所在地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新录用(或招聘)到其他县非县城所在地乡镇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可高定一档(或一级)。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满8年予以固定并继续上浮。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2号)。经办单位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鼓励创业类

(十)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非毕业学年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项目制方式由政府向具备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补贴标准按培训种类给予300元/人至1500元/人的补贴,或实施免费创业培训。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并贴息

政策内容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执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和全贴息政策;对合伙人员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90万元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人员人均15万元额度进行贴息的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里现行政策贴息。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0号)。经办单位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所属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经办金融机构。

(十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经办单位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政策内容对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8〕41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项目库中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由项目登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给予奖励。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获得人社部和省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经营的项目,由登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资助。其中,获得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20万元、18万元、16万元;获得省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不超过每人2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五)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就业

政策内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业高校毕业生,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经办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