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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纪委办公室 纪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6日 1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责任追究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工作质效,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学院各部门、分院及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在岗在编教师、返聘人员、聘用制人员等)。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分院及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如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五条  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包括约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扣发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责令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三)党纪、行政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降级、免职、责令辞职或解聘等。

(四)追究经济责任。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分院和个人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责任追究情形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情节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及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分为三个等级,情节较轻的可定为Ⅰ级;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为Ⅱ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为Ⅲ级。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职责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等问题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2. 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对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3. 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失职失责,党的工作部门开展监督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4. 校风、政风、学风、作风等建设不力,职责范围内师德师风、学术不端或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5.意识形态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纠正和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矛盾、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隐瞒不报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二)因履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1.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学院党委作出的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2.不认真执行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有意逃避学校和师生的监督,不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问题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3.不认真执行学院财务制度,在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使用、收费、支出、现金管理等方面,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4.对职责范围内事关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5.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致使相关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或者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因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作,一般工作延误3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1个工作日的定为Ⅰ级;一般工作延误4-7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的定为Ⅱ级;一般工作延误8个工作日以上、重要工作延误3个工作日以上的定为Ⅲ级。

6.调换工作岗位时,工作交接过程中,故意隐瞒,交接不完全,对后来工作造成不便或者一定损失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7.不接受合理意见或建议,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定为Ⅰ 、Ⅱ、Ⅲ级责任。

(三)因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对本部门、分院存在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隐瞒不报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2.对突发事件、安全事故、重要事项、重要数据等迟报、误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发布、报送虚假信息,给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3.在处理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调解矛盾纠纷时,方法简单、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恶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4.对学生管理不到位,矛盾处理不及时,出现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等造成学生重大人身伤害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5. 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到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6.不重视业务学习和提高,不熟悉与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流程,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7.疏忽大意,影响工作效果,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8.不按学院相关规定要求,造成文件、资料、档案(含电子文档)遗失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9.主观原因造成学院资产损失或浪费,价值2000元以内定为Ⅰ级;价值2000元以上,视情节定为Ⅱ、Ⅲ级;并处相应经济处罚。

(四)因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因监督管理不力,在校园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稳定、食品卫生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2.不正确履行招生、就业、考试、保卫、保密、档案、网络信息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违规违纪及影响重大的事件,严重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3.组织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或隐瞒不报,或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5.因疏于监督管理,部门、分院内发生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行为,或本部门、分院人员一年内多次被问责或多人被问责,或存在本部门、分院工作人员长期旷工,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定为Ⅱ、Ⅲ级责任。

(五)因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在教学科研、干部人事、职称评定、评优评奖、财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招标采购、基建工程(含维修)、招生考试录取等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违规插手干预,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2.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以及其他经费的评定、使用、管理中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科研协同创新或其他经济合同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4.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不依法办理,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反映强烈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6.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弄虚作假滥用公章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六)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视情节定为Ⅰ、Ⅱ级责任。

2. 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查看股市行情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行为的,定为Ⅰ级责任。

3. 工作态度蛮横或有意刁难的,定为Ⅰ级责任。

4. 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当立即办理而故意不办理,应当给予答复而故意不予答复或答复不完整、不准确的,定为Ⅰ级责任。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定为Ⅰ、Ⅱ、Ⅲ级责任。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有其他造成工作过失等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第八条  对岗位责任的处理:

(一)属于Ⅰ级责任的,对责任人予以约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二)属于Ⅱ级责任的,对责任部门、分院予以纪律检查建议书、责令召开组织生活会。对责任人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扣发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三)属于Ⅲ级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交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实行领导问责制,岗位责任人被追究Ⅱ级以上责任的,要按情节追究其部门负责人责任;部门被追究责任或部门负责人被追究Ⅲ级责任的,应追究分管院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诬陷、诬告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一年内被追究2次以上(含2次)责任的;

(四)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退赔或挽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损失的;

(二)采取有力措施,阻止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方法实施:

(一)责任追究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责任追究线索及建议由学院纪委受理。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由学院党委会决定或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批示,根据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责任追究的事项及对象及时开展调查。

属于党风党纪、稳定安全等方面的责任,由学院纪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属于教学、学术研究方面的,由人事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其他方面由人事处、党政办公室与相关部门联合调查。

(三)各部门、分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责任由学院纪委负责调查。部门、分院内教职工的Ⅰ级责任由本部门、分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人事部门备案,级以上责任报学院纪委受理。

(四)部门、分院不按规定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学院党委可直接处理或变更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工作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工作组人员与被调查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被调查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对干扰、阻挠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组可以向学院党委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发现有本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按规定向学院党委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根据调查结果与处理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决定由调查工作组通知被追责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分院。

第十八条 被追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由负责追责的职能部门受理,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内容应当列入对各部门、分院和教职工考核、评议工作中。

第二十条 被追责对象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视情形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含外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和教学、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涉及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