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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纪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1日 11:04

中共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部门、分院:

现将学院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中共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6月21日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学院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党员、干部和教师的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意见建议。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及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改“四风”情况、师德师风情况;

(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六)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核查及纪律审查情况;

(七)受通报、诫勉或组织处理等问责情况;

(八)受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九)其他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党风廉政意见原则上以党员、干部近三年的情况为依据。

第五条 受理人员范围:全体教职工。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和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五)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校纪委意见的其他事项;

(六)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对拟提拔任用、晋升职务的干部进行考察前、应当以正式公函形式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党风廉政意见,公函内容应包括拟提拔干部的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任现职时间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拟推荐党员干部为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推选代表(委员)的,牵头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出具“关于提供党风廉政情况的函”,并附相关文件或政策依据,干部选拔任用需附任免表。

第九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纪委办公室负责接收上级机关及学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其他部门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审核提交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

(二)纪委办公室收到函件后应当查阅干部廉政档案、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台账等材料。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发出征求意见表

(三)综合分析研判后,纪委办公室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经学院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核后,加盖公章,书面复函征求意见部门。

第十条 学院纪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部门)函复党风廉政意见,视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确保逻辑严密、表述清晰,一般按照以下回复格式办理:

(一)涉及干部职务变动的党风廉政意见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

1.对没有信访举报的,作出“截至目前,没有收到反映党风廉政方面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2.有信访举报反映的,经核查,反映问题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一般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

给予谈话提醒或问题线索查无实据但应当提醒组织部门慎重研判的等,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

3.有信访举报反映,目前正在初步核实的,经研究,建议“暂缓提拔任用”,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工作需要再作答复。

4.有举报反映,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监察调查的,回复“不能提拔任用”。

5.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反映问题或者部分问题属实的,分以下情况:

1)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谈话诫勉(无影响期)等处理并已了结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

2)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含组织部门给予的诫勉,下同)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未在影响期内或者处分期间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

3)拟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已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者处分期间的,回复“不能提拔任用”。

6.其他意见建议。

(二)涉及干部评先评优的党风廉政意见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

1.评先评优对象所在部门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回复“建议不予评先评优”。

2.评先评优对象所在部门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按以下五种情形回复:

1)评先评优对象在评先评优年度内没有收到反映党风廉政方面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评先评优的问题”。

2)评先评优对象在评先评优年度内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已作了结处理或已给予相应处理,或者目前正在办理,经研究,不影响评先评优的,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评先评优的问题”。

3)评先评优对象在评先评优年度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问责处理的,直接回复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不予评先评优”。

4)评先评优对象在评先评优年度内有举报反映,经核查,需要待问题查清后才能答复的,回复“建议暂缓评先评优”,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工作需要再作答复。

5)评先评优对象在评先评优年度内有举报反映,根据核查情况,确有严重问题的,回复“建议不予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和专项档案。

第十三条 非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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